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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1、家里有人非法闯入,打人,用电击棍打晕他,一般属于正当防卫,不服法律责任。2、路上遇到犯罪分子,要打人或抢劫。用电击棍打晕也是...
不损伤财务或者挑衅斗殴是不触犯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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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这个有争议,估计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很小。因为校门口能不能被划定为工作地点很难说,其次因为什么摔伤,与工作有没有关系;如果算上班路上的话,自己摔伤也不符合工伤认定原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这是学校的操作规范,本来你户口在学校只是属于学校的集体户口,学校对其管理,如果毕业以后没有迁离,学校对其默认做法是自动迁出学校,这个是学校的操作方式,和违法毫无关联。你的户口被学校管理,学校有权将其迁出,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学校没通知你,可能是因为办理户口迁移的不是你们主管的老师,所以他们也懒得联系学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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