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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设计变更说明书,内容包括该航道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拟变...
征地拆迁办属于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联动部门。征地拆迁办公室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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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或权属状况说明; (4)选定估价机构的证据; (5)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及送达证明; (6)拆迁人有权处分产权调换房屋的证明及产权调换房屋的估价报告; (7)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8)不少于三次与被申请人协商的记录; (9)已达成协议数超过规定比例的证明; (10)其他应当提交的与裁决有关的证明材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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