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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
您所说的高空坠物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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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建筑附着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定期对公共场地和公共设施设备、窗户及玻璃、户外广告牌和空调主机等户外附着物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挨家挨户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整改并登记在册。 2、在刮大风时,告知业主住户关好门窗,搬掉阳台边的花盆,防止高空坠物。 3、针对高空坠物所做的具体工作,进行记录与登记,作为工作证据。
具体要看侵权人是否是确定的,按照侵权责任法,如果能确定侵权责任人就可以直接起诉对方,如果不能就起诉整栋楼
先安抚受伤家属,然后表面协助调查,高空坠物致人伤害,在我国的民法归责中规定,二楼以上的用户都需要举证,证明无过错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该类案件中,使用过错推定原则,即需要由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如证明当时家中无人或没有使用烟灰缸的可能等情节,否则即需要与其他“嫌疑人”分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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