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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同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选择用解除合同的方式来终止该类型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具体解除的方式与生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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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自愿达成合意,使己方处于合同的约束之下,这也是合同严守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要求。 2、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同样有法律约束力,只不过这个“约束力”不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而已,它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约束力。这种形式上的约束力当然地要求当事人负有保持履行合同意愿的法定义务——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并积极地促成合同生效并履行合同。同样,解除的法律效果就是终止合同关系,使双方从已设定的权利义务中解脱出来,从而不再受合同效力的束缚。 3、如前所述,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同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选择用解除合同的方式来终止该类型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具体解除的方式与生效的合同解除没有差异,可以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一方行使解除权。
在实务中,因为一些合同虽未生效,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守约方的权益,也可以解除已成立但是未生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经协商一致解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1、《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五种情形分别是: 第一,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法定解除权合同双方均享有。 第二,预期违约(明示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若以默示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对方应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 第三,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违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可径直解除合同。 第四,迟延履行。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未生效,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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