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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没有管辖权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先由检察院的反贪部门立案侦查,然后由检察院的起诉部门起诉到法院,法院最后开庭审判。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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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民诉法》第179条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作为再审的事由之一,但是最新的2012年《民诉法》修订以后,第200条将原“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的再审事由删除,所以,就法律规定而言,就管辖错误提起再审,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2、另外,最新的2012年《民诉法》第127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应诉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可见从实体权利而言,在一审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那么该异议权也相应消灭。 3、延伸:关于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的问题:《民诉法解释》第381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为此,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也不可以申请再审。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属人管辖权。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 2、属地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离婚管辖权的解释如下:1、在中国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当事人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住在国外,另一方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已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都定居国外,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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