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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贿案件中个人数额的认定要根据所有受贿数额确定个人受贿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或者个人受贿的数额来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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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一个单位与另外一个以上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在单位受贿罪共同犯罪中,作为主犯的单位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对作为从犯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主体资格并无特别限制,只要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单位(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共同犯罪行为并不完全是相同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对犯罪行为的分工和合作。 3.单位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为他人谋利和收取财物,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参与单位受贿行为的单位(自然人)必然有其中一种行为。而这种犯罪行为指向的客体必然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单位受贿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反映的是单位的意志,但表现却是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的意志。另外,在构成单位受贿共犯的单位之间,往往存在着业务、人事或经济上的制约关系,从犯单位的意志往往会受到主犯单位意志的影响,甚至有时俩者重叠。
的认定的具体标准如下:第一、犯罪主体中至少有一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共同故意实施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的,均应认定为共犯。第二、各犯罪主体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的廉政制度。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这是受贿罪最本质的特征。在受贿罪共同犯罪中,犯罪主体不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客体都是同一的,即国家的廉政制度。第三、受贿犯罪主观方面具有共同受贿犯罪的故意。共同受贿犯罪的故意表现为贿赂心理的沟通性。行为人对贿赂的追求,是受贿罪的主观心理基础,而贿赂心理的沟通、融合则是各共同受贿犯罪人勾结在一起,共同受贿的心理基础。第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犯罪主体相互配合进行受贿犯罪。
受贿共犯非法占有贿赂款物的方式,共同受贿罪可分为"共同占有型"和"分别占有型"两种情况。前者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近亲属或者共同利益相关者(如情人等。)形成受贿共犯关系,通常以共同占有受贿款物为特征。后者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之外的无身份者共同受贿,一般以共同分赃、分别占有受贿款物为归宿。《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在经济交流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和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受贿罪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受贿所得的数额和情节进行处罚。从重处罚索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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