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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12.17法释〔1998〕30号) 第九条为他人提供书号、...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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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知道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处罚金的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提供书号的,按照预付款的规定处罚。以利益为目的,制作、复印、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罚款情况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情况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构成要件是: (一)主观要件,行为人对于其提供的书号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是不明知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是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为其提供书号,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书刊罪 (二)主体要件,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 (三)客观要件,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各种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 (四)客体要件,行为人违反国家对书号管理的规定,出卖或者向他人提供了国家标准书号,侵犯了国家对书刊出版的管理活动。其次,当被出卖的书号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时,客观上又造成了淫秽物品的广泛传播,从而又进一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既遂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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