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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取《调档函》:档案在原单位或其他职介中心、人力资源与会保障部门存档的人员,需领取《调档函》和《个人存档人员登记表》(迁出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2、自谋或自由职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档案在街道的失业人员,持《求职证》办理自谋或自由职业就业登记手续。 3、办理存档手续: (1)本人携带加封档案和《个人存档人员登记表》、社会保险转移单、身份证; (2)去迁入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档案审核手续,合格后办理存档,签订《个人委托保存档案合同书》。 4、办理提档手续:去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持存档卡、《个人委托保存档案合同书》、档案接收单位的《调档函》及身份证办理。 5、办理档案转街道手续持存档卡、《个人委托保存档案合同书》、填写《申请转为失业人员登记表》,本人持身份证办理。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1992年6月9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依据该条: 企业职工辞职后,原来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自批准辞职之日起来)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辞职时,单位会将档案密封、加盖骑缝章。辞职后,可以接受档案的地方包括:1,有工作的,由新单位存档或者在新单位集体存档的人才中心存放2,没工作的,档案转回户口所在地区人才中心存放档案转移通常程序:新单位或者人才中心开具调档函,通过邮寄或者由本人持函到原单位提取档案,交新存档单位。1档案要尽快存入有存档资质的单位、人才中心,个人持有时间过长会造成死档现象,存档单位会不接收。2档案上密封的骑缝章,不可私自开拆,私自开拆过的档案,存档单位不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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