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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2、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3、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2017交强险新规定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4.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交强险赔偿限额计算是这样计算的:根据最终保费等基础保费乘1加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乘1加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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