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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如果不是定作人提供材料加工承揽产品且承揽人又没有要求协助的,定作人的义务仅是支付报酬,没有其他义务,不需要承担承揽人工作时受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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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他应该是属于雇佣关系,还是你将工程让其承揽自己做呢? 承揽关系: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开了一家鲜花、婚庆店,我是店主,也是司仪,我店提供结婚系列服务。我找了一个摄像师负责录像工作,约定工作完成后我支付他300元钱,我们之间是第一次合作,他不是本店工作人员。但在录像途中发生车祸,造成摄像师骨折,摄像仪器全毁。请问,我与摄像师之间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我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结合本案事实,我认为你们之间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你不应当对摄像师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摄像师的损害依法可以请求造成其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1、你们厂与焊工之间是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造成自已伤害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2、但你们在选择任和指示中也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这个责任,合伙人对个承担连带责任; 3、你们合伙人之间对于你们厂应当分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根据分配收益的比例承担,也没有收益分配比例的约定的,根据出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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