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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视权的权利主体是针对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而探视权的义务主体则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 2、探视...
单方垄断探视权。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限制另一方与子女接触,这种情形的探视权纠纷案件在审理中较为普遍。行使探视权的主体范围广。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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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探视权行使的时间以及方式由双方共同决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都有被探望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探视权不能被放弃,因为这也是法定义务。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股权是企业的初始产权,是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也是投资者控制和分配企业利润的基础。股权融资形成的所有权资金的分配特征,以及股本的大小和股东的分散程度,决定了、监督权和剩余价值索取权的分配结构,反映了一种产权关系。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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