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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一)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 (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 (三)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现去民政咨询,符合领养条件的,办理手续,然后方可领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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