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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要有证据链互相印证,否则一般不...
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需要证据链相互证明。否则,一般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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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要有证据链互相印证,否则一般不能作为证据; 2.保证书“白纸黑字”难否认,让当事人写下保证书; 3.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及照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为了取得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 5.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外遇行为予以认可,那么该未经修改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7.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 8.安放录音或录像设备是在自己家里进行偷拍偷录,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或家中,则就不具备合法性。 9.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本条规定,必须符合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离婚时无过错方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是此项损害赔偿也不是绝对的净身出户。
如果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经过人民法院许可可以带进法庭。如果不是且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则不能带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五)标语、条幅、传单;(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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