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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状的具体写法范本有:权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
网上有很多范文,可以具体搜索参考。一般格式为:标题: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居中;第二行空两格,上诉人(原审被告)的基本信息;退行,说明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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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诉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地址:法定代表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区人民法院(2011)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区人民法院(2011)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重庆市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提交了上诉人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主要经营场所不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辖区,要求将该案移送上诉人经营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裁定书3月21日送达上诉人)作出的(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217-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江北机场内,被告未提供其营业场所在 2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1号费瑞登2-1-1的证据。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在管辖权异议期间,上诉人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足以证明上诉人的经营场所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此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2011年3月23
答辩人:XXX住所:XX省XX市XX路X号X号楼X单元XXX室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的XX诉东莞XX木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向贵院提起上诉,现答辩人针对其提出的上诉答辩如下: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一、双方当事人《协议书》中选择的管辖不明确,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本案《协议书》中第三十七条约定“在合作过程中如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广州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约定“本协议在广州签订”。上诉条款注明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并约定了“广州市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没有具体明确是广州市的哪个法院管辖,属于约定不明,即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这一点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理论角度均已经没有任何争议,各地法院也有相关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第24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上述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变更为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东莞市寮步镇,属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认为“约定发生纠纷向广州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约定是明确具体的”,并没有真正理解上述法律规定,也不符合逻辑常理和司法实践。二、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答辩人完全有权在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探讨合同的具体签订地点已经完全没有意义。但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在事实方面,答辩人有以下意见提请法院注意: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履约”证据不能作为证明“签约”事实的依据,上诉人仅仅通过证据证明答辩人支付的货款曾经打入过XX(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的账号,就推论出合同的签订地为广州,甚至直接推论出具体地点——XX(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即广州市越秀区,但对所有推论均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同时上诉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曾就合同第三十七条关于协议管辖的条文进行过补充约定或明确。上诉人实际上是在偷换概念,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事实上均无法令人信服。试问,如果答辩人向上诉人的数个不同地区的账户甚至某个人账户支付过货款,或者按照上诉人要求,曾经向数个上诉人所谓的“关联主体”下过订单,按照上诉人的逻辑,合同签订地岂不是有数个不同地点。事实上,上诉人是为了自身便利,才要求答辩人向其指定主体下订单及付款。退一步讲,假设事实上双方合同的确在广州某具体地点签订,上诉人也有足够的合法的证据证明该事实,但由于《协议书》中选择的管辖不明确,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完全符合法律之规定。2、系争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为“XX”和“东莞XX木业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与协议也均为“东莞XX木业有限公司”作出。上诉人为自身便利,要求答辩人向其指定主体下订单及付款,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称的“关联公司XX(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与本案及合同本身没有本质关系。3、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无论是协议的签订,还是实际履行,均由上诉人的关联公司XX(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具体操作,原告的每一笔订单,均是向XX(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支付的每笔货款,也是打入XX(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的账号”。实际上,答辩人从2009年8月9日起与东莞XX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第一份合同{编号MX/JN/CN-09/0801}以来,至2012年9月1日签订最后一份合同{编号:MX/JN/CN-12/0901}期间,所有的订单汇款都汇到东莞XX木业有限公司账户(附相关汇款凭证)。从2012年10月,经上诉人要求,答辩人才只能将款项汇入到XX(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账户。综上所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此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XX2015年9月25日
请您确认你提问的是“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还是“中止审理”的裁定。这两者是有区别的。 如果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向审理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状应当提交作出裁定的法院。(可以提交上一级法院,但上一级法院收到后会内部转个审理法院,由审理法院整理好全案档案后再重新移送给上一级法院,这样时间较长,不利于原告,建议不要使用) 如果为“中止审理”的裁定,则针对该裁定,不能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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