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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 1、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2、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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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异议条件,主要体现在不符合等级管辖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以上法院管辖,但由下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是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无期、死刑、没收财产等。高院在本辖区内影响较大,最高院在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认为应由其审理。
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唯一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前会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返还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法院不应当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依法驳回。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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