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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地区关于挪用公款罪与拆借资金罪认定标准的探讨

2024-12-15
作为两种对公款的处置方式,拆借资金和挪用公款在认定其界限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概念上的区别。拆借资金是指银行或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行为方式,是一种合法行为;而挪用公款是将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移作他用的行为,它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是一种违法行为。 2. 行为方式上的区别。拆借资金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经有权出借人同意,并通过合法手续,如拆借协议、贷款合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关系;而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款挪用,具有行为上的隐蔽性和手段上的违法性。 3. 从社会危害性上看,拆借资金是一种融通资金的行为,它为解决公司、企业生产、流通资金暂时短缺起积极作用;而挪用公款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干扰和破坏了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4. 对于那些以拆借资金为名,逃避信贷规模控制和监督制度的非法拆借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5. 认定拆借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拆借行为的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法第185条、第272条和本条规定进行确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46条规定是认定银行间拆借资金是否合法的最直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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