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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怎么认定?挪用公款与拆借资金的认定拆借资金与挪用公款,作为两种对公款的处置方式,在认定两者的界限时,应把握以下几点:1、概念上的区...
一、挪用公款与拆借资金的区别一般拆借只是违法违纪,但情节严重的可以上升为犯罪。(1)概念上的区别。前者是指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挪为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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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拆借资金的区别包括: 1、概念上的区别。前者是指银行或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的行为方式,是一种合法行为;而后者是将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移作他用的行为,它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行为方式上的区别。前者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经有权出借的人同意,并通过合法手续,如拆借协议、贷款合同,这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关系;而后者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款挪用,使国家或集体对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为上的隐蔽性和手段上的违法性。 3、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前者是一种融通资金的行为,它为解决公司、企业生产、流通资金暂时短缺起积极作用。如违反有关规定则是一种违规违纪行为;而后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干扰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4、对那些以拆借资金为名,逃避信贷规模控制和监督制度的非法拆借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但是,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区别: (一)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 (二)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氏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两罪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挪用的行为,主观上都出于直接故意。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资金的使用权,其犯罪对象为公司、企业资金;后罪侵犯的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只能是救灾、抢险、防汛、优势、救济款物。 2.客观方面不同。前罪挪用资金可以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后罪挪用特定款物不包括归个人使分析。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己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是犯罪;虽然,挪用的数额较大,但挪用的资金不是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且挪用时间未超过3个月的,均不构成犯罪。对于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形,虽然在时间上没有作具体要求,但它对定罪量刑也还是有一定意义的。如果挪用的时间极短、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的,属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认为是犯罪。一般地讲,挪用的时间越长,其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因而量刑时应该把挪用时间长短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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