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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分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是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足,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公司的财产的现状是分公司诉讼的主体资格与行为主体资格不一致。如果该分支机构承包或出租给第三人,执行时则应当依法保护承包人或承租人的收益。分公司和营业部等机构,必须一起执行。如果是分公司、子公司等独立法人机构,则不能直接执行。
可以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执行。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担保。担保人应当具备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无需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担保责任。
按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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