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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丈夫去世后,是否具有将夫妻共同房产过户给子女的权利?

2024-11-17
在第一种情形下,如果已故夫妇中的一方在生前制定了遗愿书,指明他或她所持有的房产份额应完全归属于配偶一人,那么这位配偶可以采用公正的程序完成遗产承继公证书,并享有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此外,他或她还有权将房产过户至子女手中。对于第二种情形,如果已故一方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房产份额由子女独自享有,那么这些子女只需完成继承公正手续就可以合法获得该房产份额的一半所有权。 在世的另一方配偶也可以选择以赠与的形式将其所持有的房产份额赠送给子女,这样子女就可以合法获取该房屋所有权。对于第三种情况,如果已故一方没有留下任何遗嘱,那么他或她的房产份额将依据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进行分配。除非除配偶以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主动放弃继承权,否则在世的一方配偶无权将房产过户给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同时,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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