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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追偿。同时还规定,醉酒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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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施行中的争议与辩证 蔡晖 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7月1日施行以来,如何理解和适用其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就成了一个不断争议的问题。讨论和统一对《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认识,极为必要。 一、第二十二条的文义及与第二十一条的逻辑关系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四种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第二款规定的适用,实践中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第一款规定,许多人认为,即使存在醉酒驾驶、故意肇事等四种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认为第一款没有明确规定人身损害不赔,因此不能得出保险公司对人身伤害免赔的结论;二是认为《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效力高于第二十二条,两者规定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有
规定了保险人对财产损失不予赔付,以及对抢救费用的垫付责任,而未涉及其他人身损害,那么对于受害人的其他人身损失保险人就应当依据交强险的一般规定予以赔付,而不能依据上述规定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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