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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原文】第三十一条党员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
无论是马上做出处分决定,或是不采取任何措施等待司法判决,都是不恰当的。期间应该存在一个缓冲手段,即:既保留党员的身份,又对其完全行使党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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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被人民检察院批捕之后并不会马上被开除党籍,对人民检察院的批捕在法律上不代表着当事人就是有罪的,批捕之后又被无罪释放的这种案例不是没有。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共产党员,也要等到法院审理过后,确认当事人是有罪的,这种情况下才会直接开除党籍。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1、逮捕执行24小时之内,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如家属在外地的,应当邮寄送达。如果刑事拘留37天仍未执行逮捕的,应当立即解除刑事拘留,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无罪释放。 2、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理解。一是认为刑事拘留最长羁押时间为3+4+30+7=44天。二是认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以是30天,此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故审查批捕期间不属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强制措施应由检察机关重新采取,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没有重新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仍处于公安机关刑拘状态,是其刑拘效力的违法延伸。三是认为刑事拘留的最长羁押时间为30+7=37天,由于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后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执行不捕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二是执行逮捕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侦查直至终结,故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七天时间应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检察机关无须重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3、刑事诉讼法:第143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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