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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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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对履行地有明确约定的,可以约定的履行地为管辖依据。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那么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那么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外,其他争议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指履行义务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例如:某超市与个体工商户张某某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约定该超市向张某某购进一批大米,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实际履行地为超市经营地A地,则以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就货款给付发生争议,张某某作为大米的销售方可以自己是接受货币一方即自己的住所地确定该大米购销合同的履行地。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法发〔1996〕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八百三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4.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贷款方和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5.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当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6.据此,若对方一直联系不上,或对方常在外地,为了诉讼方便,您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即您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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