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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法发〔1996〕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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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4.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贷款方和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5.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当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6.据此,若对方一直联系不上,或对方常在外地,为了诉讼方便,您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即您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答: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你与王某之间存在的是口头合同,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而且你与王某互为履行义务,你已完全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但王某没有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应确定王某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应由合同履行地即王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说,你不应在你住址所在地法院起诉王某;另一方面,即使你在你住址所在地法院起诉王某且法院已受理,当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你方所在地法院也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王某住所地法院审理,所以,你应该直接到王某住所地法院起诉王某,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12日作出了《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并明确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该规定对以前有关的司法解释作了重大的修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共规定了三项内容: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地,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它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居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2月13日公布的法释[1998]3号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不论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适用该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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