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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楼处和样板房应当依法缴纳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售楼处和样板房,或者实施自用、出租、出借的,应当自房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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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所述临时售楼处,我们理解不符合财税地字8号中免征房产税的临时性房屋,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所述临时售楼处,我们理解不符合财税地字8号中免征房产税的临时性房屋,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售楼处和样板房,需要计算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开发企业利用商品房作售楼部的情况,应自开始使用售楼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作为自用的售楼部,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其售楼部房产原值的70作为房产税应纳税所得额,再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在房产原值的确认上,分不同时段计算并交纳房产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21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即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的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房屋原价。从2010年12月21日起,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所以,对于这种临时售楼处是需要征收房产税,这也符合房产税的政策规定。对于开发商来说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缴纳,否则逾期就会造成房产税产生滞纳金的情况,大家都知道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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