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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以下食品: 1.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3.现制乳制品; 4.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以下食品: 1、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3、现制乳制品; 4、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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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时间、人员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2、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以及区人民政府确定不得经营的类别; 3、不得超出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2、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3、使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4、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5、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风险提示: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有法律规定经营过程中禁止出现的行为; (二)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 (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食品。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以下食品: 1、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3、现制乳制品; 4、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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