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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在发生劳动纠纷后办理注销手续?

2024-12-08
若雇佣方宣布解散,劳动者仍然有权将其投资人、创办企业单位或管理机构作为联合被投诉方,申请进行劳动仲裁。 另外一种情况被称为“主体处于变动的状态”。在这期间,雇佣方可能开始进行清算活动,或者在实际进行劳动仲裁时,雇佣方仍在进行清算工作; 当案件进入一审阶段时,雇佣方已经完成清算并正式宣布解散。尽管如此,这并不妨碍劳动者行使其诉讼权利。原因在于,无论劳动者与雇佣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亦或是与投资人、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他们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都是相同的。 雇佣方主体的变动,并不会对法律程序的连贯性产生任何影响。例如,若劳动者以雇佣方为被投诉方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下达之后,即使雇佣方已经解散,也不会影响劳动者继续以雇佣方的投资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如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那么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相关法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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