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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区县。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区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交申请并经司法所...
对于拟适用管制、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要求其如实提供一个拟适用社区矫正后的居住地,并作出接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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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市或者外省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居住地区县司法局会同居住地公安分县局立即将罪犯收监。收监当日,区县司法局负责向罪犯送达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收监执行决定书或通知书,公安机关负责将罪犯送交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批准收监执行的,由其服刑监所立即将罪犯收监,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根据服刑监所的预先通知对罪犯先行予以控制。对因受到劳动教养、收容、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处理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被批准、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办理该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措施执行完毕之日将其送交看守所收监。执行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办理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的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死亡的,区县司法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原服刑监所,并附有关死亡证明复印件。社区矫正人员死亡的,区县司法局还应及时向区县人民检察院书面通报。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区县司法局及司法所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做好对其档案的整理、移送和归档工作。
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应当立即追查,书面通报公安派出所协助追查,并向区县司法局书面报告。区县司法局接报后,应当立即研究和组织、指导、督促司法所进行追查,书面通知公安分县局协助追查,并向区县人民检察院书面通报。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脱逃的,区县司法局还应立即书面通报其服刑监所,同时通知司法所出具脱逃及其起止日期证明,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服刑监所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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