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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劳动争议,就是要做劳资双方的思想工作,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陈述利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帮助双方解决分歧,就争议事项达成共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这是关于劳动争议调解方式的规定。 具体分析劳动争议调解,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类: 其一,由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 其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的调解; 其三,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的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依照《企业劳动争议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在此期间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宣布调解不成,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自愿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时,就产生了调解的效力问题。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效力上具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应擅自变更或解除,而应自觉、主动地遵守、履行。 (二)协议是自愿达成的,是由群众性的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故达成的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而不能强制执行。 简言之,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
1、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 2、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3、调解委员会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4、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也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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