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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会处以罚款或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情况下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措施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处以罚款;(二)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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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这里并没对履行行政处罚的具体期限作出规定。但这不要紧,因为我们应当理解为法律已经赋予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给予相对人行政处罚时可以设定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的期限要求,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然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律对履行期限是有强制性规定的则应当从其规定。同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这里法律对罚款部分的履行期限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为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部分,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后,其他决定部分自法律规定履行期限或行政机关指定履行期限过后,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用人单位的这种要求,或许是基于行业特殊性质的原因,但是这种要求不太人性,无意中增加求职应聘人员的负担,操作性欠佳,给求职应聘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对于那些虽然有过犯罪前科劣迹,但是已经受到法律评价并改过自新的人来说不道德,不利于重新做人思想的实践,甚至有阻碍之嫌。 另外,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安机关为求职应聘人员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义务,但是从便利人民就业出发,似乎也妨。 当然,本人以为,最关键的是用人单位不应当,也没必要为求职应聘人员设置一些不正当且没有意义的障碍。即使持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也未必思想端正,甚至可能降低用人单位防范或者警惕的注意。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应聘求职人员的试用期表现来决定劳动者的去留,而不是只能证明过去的一张纸。 既然事情摆在面前,就应当有解决之策,以下建议可以参考: 1、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要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2、与用人单位沟通,晓之以理。实在没办法,建议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求职应聘人员个人保证无犯罪记录,如有隐瞒,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其他类似形式的书面保证也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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