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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了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2、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
1、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了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2、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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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诉案件 (二)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要求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对于询问的确没有硬性要求,但是必要时在告知证人后,可以全程录音录像,省里的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使用规范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1、实事求是。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一切靠事实说话,靠证据说话,不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把每一件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检验。 2、文明办案。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党纪政2纪为准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按程序办案,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3、选择办案地点应本着安全、可靠、方便、有利于办案的原则,一般情况不得借用涉案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餐饮服务场所作为办案地点。确因办案需要设定特地办案地点时,须经领导批准。 4、办案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优势,以证据为准,依纪依法办事。不准逼供、诱供、骗供,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打骂、侮辱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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