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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腾退的情况包括:转租或擅自更换;改变住房用途的;租赁期内租赁或者购买其他经济适用住房的;闲置6个月以上的;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破坏...
(1)公有住房月标准租金支出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可申请减免。住房建筑面积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标增收租金不予减免; (2)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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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退房的情况有: 1、出卖人擅自将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的; 2、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 3、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公租房被收回的情形如下: 1、将公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进行调换的; 2、改变租房用途; 3、改变公租房装修不恢复原状的; 4、在住房内进行违法行为; 5、空置住房半年以上。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下列情况下,公租房将被收回: 转租或擅自调换; 2、改变住房用途; 3、破坏或擅自装修房屋,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房间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闲置6个月以上的; 7、租赁期内租赁或者购买其他经济适用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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