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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后找到新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将档案转移到新的公司吗

2022-02-1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辞职后,找到新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将档案转移到新单位;没有新工作的,档案转交当地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或者街道劳动保障所保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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