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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三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和的,依...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年度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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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超过零的金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群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群体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支出,年利润总额在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金额超过零。
《慈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慈善捐赠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表明捐赠人不得从捐赠财产中获得回扣。如果允许慈善组织将捐赠人所捐赠的财产返回捐赠人,就违反了自愿无偿的原则。此外,根据《慈善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也就是说,慈善组织应当将慈善组织的财产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予以返还或提供捐赠回扣。根据《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基金会接受的公益捐赠必须依照有关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一旦发现有提供回扣的情形,将依法严肃处理。因此,慈善组织接受的慈善捐赠款,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允许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计算应纳税收入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查相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的规定,为了简化工作程序,减轻社会组织的负担,合理调整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注册,共同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以公告形式发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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