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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包括: 1.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获得相应资金; 2.向乙方查询股票回购交易情况; 3.购回交易交...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标的证券的管理制度,在本办法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合理确定用于质押的单一标的证券数量占其发行在外证券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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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融入方、融出方结算参与人的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办理清算交收业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证券公司应当对股票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进行合并管理,健全盯市机制,有效监控标的证券的市场风险。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要求融入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业务协议》可以约定的措施包括:(一)提前购回;(二)补充质押标的证券;(三)其他方式。融出方、融入方可以在《业务协议》中约定,在履约保障比例超过约定数值时,部分解除质押;解除质押后的履约保障比例不得低于约定数值。履约保障比例,是指初始交易与对应的补充质押,在扣除部分解除质押后的标的证券及孳息市值与融入方应付金额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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