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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和车辆号牌以及放大号码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者有妨碍号牌和...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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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转借或者使用他人机动车;(二)听从交通警察的指令,接受检查,不得驾车驶离现场;(三)不得有吸烟、饮食、穿着拖鞋、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查看手机信息、观看电视、视频以及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机动车确需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时速应低于二十公里,并确保安全;(五)不得用非牵引车牵引货运用途的挂车;(六)不得用全挂车、载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七)不得用摩托车、非标准车和电动自行车牵引、助推其他车辆;(八)携带儿童时应当使用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儿童安全座椅;(九)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机动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十)叉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十一)机动车等待通行信号或者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不得允许乘车人上下车辆;(十二)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十三)主动避让校车和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得有阻碍、穿插、尾追等行为;(十四)夜间在有路灯照明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但遇有雨雾等恶劣气象条件的除外。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变型拖拉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确定限制通行的车辆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因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的,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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