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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终结的内容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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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的原因出现时,人民法院应当做出终结诉讼的裁定,该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上述为狭义的诉讼终结,即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定的原因使诉讼无法进行或者进行下去没有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广义的诉讼终结还包括因法院做出确定判决、当事人撤诉、达成调解协议等事由导致的诉讼终结。
民事诉讼调解的方法有: 1、辩法析理法,是其它调解法的基础; 2、直接陈述法,调解人员以直截了当地说明调解意见的方式; 3、换位思考法; 4、过错剖析法; 5、冷处理法; 6、亲情融化法; 7、借助外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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