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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终结,指在民事诉讼中,当出现一种法定的情形时,法院依法结束民事案件审理的活动。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一般以完成诉讼程序、作出判决而结...
民事诉讼终结的内容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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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的原因出现时,人民法院应当做出终结诉讼的裁定,该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上述为狭义的诉讼终结,即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定的原因使诉讼无法进行或者进行下去没有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广义的诉讼终结还包括因法院做出确定判决、当事人撤诉、达成调解协议等事由导致的诉讼终结。
不是终结,是中止;先刑事后民事,民事案件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恢复审理。
法律依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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