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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
借款合同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当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出借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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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能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从不安抗辩权的定义出发,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借款合同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然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通常认为是单务合同、实践合同,一旦出借人交付借款,借款合同才成立并生效,自此,出借人不负担义务,借款人负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故不安抗辩权不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然人与金融机构等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一旦借款合同成立生效,出借人负担交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负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故不安抗辩权可予以适用。
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依照上一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进行抗辩,否则“对抗”就无从谈起。所以抗辩权单方是无法行使的,其行使需要双方责任人共同参与,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使用抗辩权来拒绝合同上相应义务的履行。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行为。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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