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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 2、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
1、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 2、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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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的物主责任可以确定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若正在施工的单位出现高空坠物事件,应由施工单位和建筑单位负责。若建筑物已经施工完成,为所有人所拥有,高空坠物事件发生后但找不到明确的侵权人的,则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即物业公司),承担法定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小区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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