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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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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规范的行为进行劝阻,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制保护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构)筑物;(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五)在过江(河、湖)隧道段疏浚作业;(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作业单位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提出控制标准,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并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施工时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监控,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设计、施工方案组织论证,作业单位应当在开工前落实保护措施,并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纳入重点指导、监督和检查范围,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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