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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过去认定工伤时,确定劳动关系难、调查取证难、认定结论执行难,一...
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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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很简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所以,工伤认定不是劳动者个人人为认定或者是用人单位客观认定,工伤认定必须是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事实发生的经过,做出严谨的书面鉴定是否属于工伤,并且出具《工伤认定书》作为依据的。
在工伤认定中,由于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利益不同,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争议。比如,职工认为其受到伤害应当是工伤,单位却可能不认为是工伤;个人认为是重伤的,单位却可能认为只是轻伤等等。那么,在这些情况下,该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用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但认定结论。知识拓展: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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