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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检举、投诉、申诉、提起诉讼,有权获知处理结果。...
从事摄影、冲印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质量、数量、价格、时间等提供服务,并将全部照片、底片、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拍摄、冲印的照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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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信息,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除国家制定的“三包”商品目录外,省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制定本省的“三包”商品目录及“三包”期限,制定时,应当听取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意见。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对消费者反映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应当受理消费者申诉,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消费者的申诉涉及两个以上行政部门管理范围的,消费者可以选定其中一个行政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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