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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实行指标控制管理。全省基本农田不得低于现有耕地面积的80%。市(州)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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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对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未实现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逐级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同一宗地设定若干抵押权时,应当分别按申请和受理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顺序先后为准。
未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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