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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需要召集涉嫌犯罪的案件律师会见

2021-11-30
一般情况下,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少不得超过48小时。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想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特别许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限制仅限于侦查阶段,到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就不受任何限制。

相关法规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第二十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持以下手续:(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二)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对所聘请律师的意见。如表示同意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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