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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1、作废的发票必须所有联要全,免得有人打印套票作假逃税。纳税人开具的作废和红字发票不在办税服务厅进行查验,自行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具的作废和红字发票分级分类进行事后抽验,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纳税信用好、发票开具规范的纳税人被抽验的概率相对较低,反之概率相对较高。 发票验(交)旧业务为税务机关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同时查看报税开票金额和票面金额是否相符,防止偷税漏税行为发生。验旧后不能随意销毁,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保存。 2、《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空白发票无效操作:1、进入防伪税控发票系统,选择发票管理模块。2、在发票开具管理菜单下选择未开具发票无效。3、逐一确认无效空白发票号,直至取当前发票号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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