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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未遂,照样获刑。2011年10月偃师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扒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戚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戚某成为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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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一(肇事司机):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车主):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二(肇事司机/车主公司):XX有限公司,地址:XXX省XX县XX乡XX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XXXX。 被告三(保险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地址:XXX省XX县XX乡XX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XXXX。 (原被告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所属的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XXXX元(其余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待伤残鉴定结论确定)。 2、判令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XXX元、拖车费XXX元等财产损失XXXX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原告开着一辆XXX的汽车下班回家,在XX路与逆向行驶的XXX号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毁严重、原告7级伤残的事实,被告二XX是肇事车辆的车主/所属的公司,被告三为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事故经交警鉴定,被告一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费用,医疗费X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X元、营养费XXXX元、住宿费XXXX元,残疾赔偿金XXX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XXX元、伤残鉴定费XXXX元,共计人民币XXXX元。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扒窃未遂不能认定为犯罪;被认定为盗窃罪的,只能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扒窃。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扒窃,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范围。
成立扒窃型盗窃罪客观上应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一是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 二是所窃取的应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对于何为“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学界则存在不同的认识,争议焦点在于其是否可以包括他人放置在身边附近的财物。本文持肯定观点。因为,放置于身边附近随时可以控制的财物,虽然未依附于身体,但距离很近的、在身体可以随时直接触碰的范围内,都意味着主人对该财物的紧密占有和现实支配;与窃取他人贴身放置的财物相比,两者对他人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之的威胁并无多大差异,理应受到相同的刑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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