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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的支付主体是: (1)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所需要的护理费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2...
你所说的是护理费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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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只规定,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这个没有年限的规定,一直领取到工伤职工去世为止。 3.如果非要确定一个年限,一次性处理的话,可以参照本地区人均寿命计算。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在司法实践中,十级工伤护理费的标准结合工伤发生地的人均收入和地区生活水平予以确定。可以参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护理费的请求标准。
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如果单位没有为您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则上述费用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只能由单位按上述标准支付。如单位拒绝,您可以在取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上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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