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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30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二)对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财物或者拍卖、变卖所得及时返还。商务主管部门30日内未作出决定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逾期仍未作出决定的,查封、扣押措施自动解除。当事人要求退还被扣押财物的,应当立即退还。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具体情况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被检查人根据检查内容介绍有关情况;(二)查验被检查人有关许可证、资格证或备案登记情况;(三)查阅、复制被检查人有关记录、票据及其他材料;(四)询问有关人员;(五)为案件调查而实施现场检查的,依照本规定第四章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商务主管部门予以配合。执法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人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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