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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
法院不会判决监视居住,只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批准是否采取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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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决定依法逮捕。
法院不会判决监视居住,只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批准是否采取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核实被监视居住人身份、住处或者居所等情况后执行。 2、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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