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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出卖、交换、赠与等。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如果遗嘱外有协议怎么执行,我的答案是,经过公证后的协议不是关键,关键是协议实行了没有。如果发生了实际的财产转移,就是说,协议的事项已经完成了,遗嘱就不能对抗。如果协议只是停留在纸上,那遗嘱就可能生效。
通过遗嘱处理遗产的前提是这个财产属于被继承人,也就是立遗嘱的人。但协议的内容很清楚地表明这个房子是王燕一人出资购买的,只是借用父母的名义,因此这个房产的实际购买人是王燕,其所有权人也应当被确定为王燕。这个协议中对房子的归属约定也非常清楚,老人去世后属于王燕,并没有王燕出资购买后赠送给父母之类的意思。因此,第一步,这个房子的所有权应当确立为王燕所有。 在上述前提下,后续所立的所谓“遗嘱”是无效的。因为权属本不属于被继承人,就没有权利处分。 这个问题稍稍有点难度,所以虽然没有奖励分,我还是愿意出手解答一下,因为我如果不解答,估计短期内能说清楚的人不多。如果要打官司,建议还是请个律师,在请律师之前给对方讲讲案情,让律师先初步分析一下,如果分析不到我这一步,就不要花冤枉钱请他了,自己按我的思路充分准备一下,打赢官司问题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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